村晓起名网

当前位置: 主页 >> 大师起名

商品起名字大全免费(从“解百纳”案看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

发表于:2023-08-26 17:39:08 来源:村晓起名网 浏览:

#律师来帮忙#

从“解百纳”案看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

普通商品名称和商标权在获得或丧失显著性时,会产生相互转换。一个商品的通用名,如果它的名字很显眼,就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相反,一旦该商标失去了显著性,就会沦为一个普通的名称。判断一个商标是不是通用名,应从"相关公众"和"广泛性"两个角度来考察,而"解百纳"案件的审理则可作为商品通用名的判断依据。

从“解百纳”案看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

案件梳理:解百纳商标注册事件

张裕公司于二零零一年五月向商标局递交了“解百纳”商标,二零零二年四月,经过商标局的初审和公告,获得了批准。这一举动招致了长城,王朝,威龙等酿酒公司的强烈抗议,并于当年七月被商标局撤销,理由是“解百纳”与红酒的原材料品种不相称。

于是,张裕集团又要求重新审查。经多次答辩和多轮审查,商评委(简称商评委)于2008年5月26日做出了撤销张裕公司“解百纳”商标的决定。因对商评委员会的裁决不服气,长城公司及其他红酒生产商于2008年6月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一中院在2009年12月做出了“商评委员会的裁定”,认为该裁定没有任何问题,驳回了原告关于该商标被非法注册的上诉。但是,在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都提出了能够对商评委员会的实体判决产生影响的证据,商评委员会应根据各方当事人提出的新证据,对其进行重新判决。2010年1月,该公司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满意,遂向北京市高院提出了上诉。

从“解百纳”案看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

北京市高院在2010年6月做出了最终的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了原的判决。2010年12月,经国家商评委员会调停,纠纷双方达成一致:“解百纳”为张裕公司所有,并授权长城公司、王朝公司和威龙公司使用“解百纳”,其他酒类公司以“解百纳”为侵权行为。

“解百纳”一案看似已经告一段落,但是它反映出来的一些法律问题却是值得我们深思的。总结本案争议,有两个问题:第一,“解百纳”商标是不是该产品的一般名称;二是对“解百纳”商标的显著与否进行了分析。

若“解百纳”为该产品的一般名称,则应将其作为公众财产予以取消,但张裕公司经过多年的经营,其知名度不能再提高。但商标法并未明确规定,“解百纳”商标属于可以注册的通用名,张裕集团没有权利限制长城和中粮等酒类公司将其商标用于自己的产品。所以,理清普通商品名称的识别标准,成为本案审理的关键。

从“解百纳”案看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

以案释法:商品通用名称与商标辨析

当前,在我们所处理的商标权纠纷中,大多数都是对商标权和商品名称之间界限的判断。从一般商品名和商标的关系看,两者之间似乎没有什么联系。商标最主要的作用就是对商品原产地的标识;而一般商品的名字则是为了区别于其他商品的种类。

一般名称是一种社会共有的财产,不能为特定的主体所垄断。但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当一个产品的名字越大,其商标就越容易被人们所熟知。

第一,《商标法》规定,“小肥羊”、“酸酸乳”、“商务通”等商品的一般名称,只要其具有明显的特点,且易于辨认,均可申请注册。2.如“优盘”案,“百毒杀”案,“热水瓶”案,“阿司匹林”案,这些商标因使用不当,可能会沦为普通商品的名字,从而丧失其专有权利。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在商标和一般名称的关系中,存在着显著性的获得和丧失。

从“解百纳”案看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

判断一个标志是否为一般商品名或商标,其背后是个别公司和整个产业之间的利益博弈。这也是张裕“解百纳”商标被四大酿酒商反对的根本原因所以,判断一个标志是否为通用名或商标,就变得非常重要。

目前,国内还没有对通用名称进行统一的规定,而只是分散在各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案例中。在《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2005年)中,《商标法》规定:"商标法上的一般名称,是指由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所规定的商品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简称,简称,俗称";在“解百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商评委认为:“一般商品的名字是指由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的,也是人们习惯使用的名字。

《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7条,“对于被诉商标是否为一般名称,人民法院应当从法律上、习惯上、习惯上对该商标进行判定。

从“解百纳”案看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

依照法律规定或国家、行业标准,属于一般商品名称的,应确定为一般商品名称。如果有关社会大众对某个名词有一定的认识,则应将其视为习惯用语。在专门的工具书和辞典中列出的商品名,可以参照确定一般通用名。”

通过对以上法律、法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般商品名称有两种,一种是法定的,另一种是协议的。前者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行业共同使用的术语,其含义广泛、规范;“后一种”是一种惯用的、常用的称呼。

从“解百纳”案看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

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标准

要确定一个标志是否为通用名称,首先要看它是否属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各种专业工具书、词典中已经列出的商品名称,也就是合法名称。如果不是法律上的名字,那么就可以判定它是不是合同上的名字。

《意见》指出,“对于被有关公众广泛认可的商品名称,可以作为一种惯用名予以认可。”由此可以看出,共同名称的确定有两个关键问题:一、共同名称的确定应以“相关公众”的认识为第一要件;2.以普遍性为主要判断标准。

“解百纳”商标并非国家规定的通用名称,也不是被有关公众公认的,所以,它以显著性为由申请注册,具有合法性和合法性。历时九年之久的“解百纳”商标纠纷,最终在双方的调解下告一段落,张裕公司得以保全其商标,而长城等四家酒厂仍可免费使用,不受任何限制,可谓是“双赢”局面。

从“解百纳”案看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

该案例的结束,也为该类型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一个适用于商标权和商标权相分离的解决方式。这一做法既是一种利益平衡的产物,也体现了我国法院对疑难案件所持的“中庸”态度。但是,作者认为,这种处理方式实在不应大力提倡。

“解百纳”并不是一种公共资源,但每一个参与其中的公司都能“利益均沾”,这种折中的处理方式也是造成当前国内这类案件增多的一个事实。为此,司法实践中需要进一步明确一般名称的识别标准、识别方法、界定一般名称的权利人范围。

由于平台规则,只有当您跟我有更多互动的时候,才会被认定为铁粉。如果您喜欢我的文章,可以点个“关注”,成为铁粉后能第一时间收到文章推送。

从“解百纳”案看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